水安监〔2011〕425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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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






水安监〔201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进行,推动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定位以及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强调要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力争通过5年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2011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进一步做了全面部署,为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随着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各地水利投资的强度越来越大、水利建设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水利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继续做好部级水利稽察工作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避免水利建设重大问题的发生,保证水利建设中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以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中央水利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是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

水利稽察作为水利建设管理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对水利建设管理全过程实施政府监管的有效手段。在近些年水利建设的高峰期,水利系统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建设领域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水利稽察发挥了显著作用。当前,我国水利建设呈现出投资大幅增加、项目数量成倍增长、建设任务日益繁重、项目类型多样、实施主体基层化、建设管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水利稽察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开展地方水利稽察工作,通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设计、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管,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能够有效保证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与一般的监督方式相比,水利稽察监督范围更广泛,样本选取更科学,监督内容更深入,更加适应当前强化水利建设监管的实际需要。

(三)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是提高水利稽察整体效能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水利稽察工作主要由部稽察办组织实施,近几年稽察的水利建设项目类型不断拓展,数量大幅增长,每年稽察项目300个左右,但也仅占在建水利项目的3%左右,覆盖面明显不足。部分地方结合实际也开展了一些水利稽察工作,但缺乏统一组织和要求,稽察项目数量也非常有限。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只有15个省(区、市)明确了水利稽察职能,其中只有12个省(区)实际开展了水利稽察工作,每省(区)平均稽察数量仅在10个左右,个别水利大省尚未开展水利稽察工作,地方水利稽察工作明显薄弱。从部水利稽察情况来看,当前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普遍,需要进一步强化水利稽察工作,构建和完善水利行业稽察工作体系。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有利于锻炼和加强地方监管队伍,扩大水利稽察覆盖面,整合行业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
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水利稽察整体效能。

二、扎实推进地方水利稽察工作

各地要紧紧围绕当地水利建设重点,明确水利稽察目标和任务,在加强水利稽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水利稽察各项工作。

(一)全力配合部和流域机构的稽察工作今后,部稽察办年度工作计划经部领导审定后将印发各地。

各地要认真配合部和流域机构组织开展的水利稽察工作,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和稽察通知要求,组织做好稽察的准备工作,细致梳理本省(区、市)水利建设相关资料,实事求是汇报本地工作情况,不掩盖问题,不回避矛盾。在稽察工作过程中,要提供工作便利,协助宣讲政策,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做好部稽察办、流域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沟通联系,确保稽察信息上传下达。

(二)主动开展当地水利稽察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地水利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水利稽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水利稽察工作。在稽察项目的选取上,要以中央投资项目为主,注重点面结合,覆盖水利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全部稽察;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稽察的比例不低于30%;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稽察的比例不低于5%。除北京、天津、上海和西藏外,其他各省(区、市)每年稽察项目的数量不低于50个。稽察内容应涵盖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
与管理以及工程质量与安全等5个方面。

为强化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地要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纳入水利稽察工作中,配备安全生产专家,在对项目进行稽察的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措施、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深入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三)加大水利稽察复查力度

要高度重视复查工作,把复查作为检验稽察整改成效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加大复查力度,不仅要核查稽察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而且要检查稽察后有没有出现新的问题。对稽察过的重点项目或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要全部复查,其他稽察项目的复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突出强化水利稽察整改工作

各地要把督促整改作为水利稽察工作的关键环节,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衡量稽察绩效的重要标准。要建立健全整改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整改责任,细化整改任务,明确整改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存在问题突出的项目,要建立处理处罚机制,通过挂牌督办、通报、约谈、削减投资、暂缓立项等有效方式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做出处理。要通过整改,做到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

三、全面落实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水利稽察作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水利稽察职能,加强水利稽察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水利稽察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本地水利人才队伍和技术力量,尽快组建一支专业齐全、精干高效的水利稽察队伍。要建立健全水利稽察人员选拔、任免、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稽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根据水利稽察任务的需要,积极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推动水利稽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报告制度

为掌握地方水利稽察工作情况,请各地今后每年将地方水利稽察报告和整改意见文件汇编成册,于次年1月底前,连同本年度水利稽察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水利稽察工作总结一并报部。我部将加强对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建立地方水利稽察工作
评议考核和通报制度。

请各地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组织开展水利稽察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部安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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