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法发〔2023〕1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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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浙农法发〔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2024年1月25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下载:浙农法发 〔2023〕12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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