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规发〔2023〕7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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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3〕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能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2023年第19次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能源系统)遵照执行。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0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下载: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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