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3〕22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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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环发〔2023〕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5项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文件,现予以印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6〕2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6〕3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行政许可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下载: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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