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发〔2023〕26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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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26号








荣华街道、博兴街道,亦庄镇、瀛海镇: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子女伤残、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体现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社会事业局审批。

第三条 独生子女伤残的,经审核批准后次月开始,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3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伤残的,其父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户籍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迁入大兴区(经开区60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内);

(二)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且持有第二代、三代《残疾人证》或《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

第四条 独生子女死亡的,经审核批准后次月开始,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3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再生育子女为止。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户籍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迁入大兴区(经开区60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内);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现无存活子女。

第五条 对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享受本办法的特别扶助对象,在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后的次月开始,另一方享受每月700元的特别扶助金待遇,直至亡故为止。

第六条 为保证伤残和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质量,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其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养老补助。

第七条 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区、街(镇)两级政府在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之后的第一时间前往安抚与慰问,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第八条 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再生育(收养)补偿金,同时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第九条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对享受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摸底和动态管理工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各街道(镇)及时上报至社会事业局。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工作涉及的其他问题,参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条 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按照自愿的原则,优先进入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

第十一条 伤残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特别扶助金、养老补助金、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抚慰金、再生育(收养)补偿金,由各街道(镇)申报预算并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遇有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或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其中所涉及的有关内容或标准再予以补充或修订。

第十三条 各街道(镇)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制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帮扶制度。扶助帮扶制度须社会事业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享受的各项特别扶助待遇不得与其他政策相抵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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