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水建设〔2023〕161号《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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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皖水建设〔2023〕161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及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鼓励和引导全省水利系统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品质,促进全省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省水利厅对原《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皖水建设〔2022〕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20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禹王杯”奖(以下简称“禹王杯”奖)评选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禹王杯”奖是我省水利行业工程建设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和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条  “禹王杯”奖由安徽省水利厅组织评选,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牵头负责,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  “禹王杯”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禹王杯”奖每年组织评选,对获奖工程的主要贡献单位及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具备申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水利工程(限拆除重建)均可申报。

第七条  主要贡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其中施工单位包括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第八条  主要承建单位是指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独立法人单位,参建单位是指承担土建附属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施工的独立法人单位,且两者应是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规模符合要求(见附件1〔略〕)。

(二)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且通过竣工验收。国家水网骨干工程能够独立发挥功能的建筑物工程应完成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投入使用验收。

(三)工程投入使用运行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达到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未发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质量隐患。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质量安全标准化要求,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符合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以下工程不得申报:

(一)竣工后主体工程被隐蔽,工程实体质量无法核查的。

(二)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三)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四)建设期间参建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五)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编制创优计划并报备的。

(七)已参加过“禹王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禹王杯”奖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主要承建(工程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禹王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主体工程开工后三个月内,按规定编制创优计划并报备。

(二)加强过程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三)组织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四)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省水利厅。

第十三条 “禹王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初审。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申报条件的符合性。通过资格初审的工程及其申报的主要贡献人名单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二)现场复查。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工程组织专家现场复查,总得分率不低于85%的项目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三)综合评审。“禹王杯”奖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省水利厅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单数),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2/3(含)以上同意票确定拟奖励工程。

(四)公示。拟奖励工程及其主要贡献人名单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工程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省水利厅对拟奖励工程及其主要贡献人进行审定。

(六)发布。省水利厅公布通过审定的“禹王杯”奖获奖工程及其主要贡献人。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奖工程的主要贡献单位授予奖牌、奖状,主要贡献人员授予荣誉证书。

主要贡献人范围及名额(见附件2〔略〕)。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纳入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从“禹王杯”奖获奖工程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评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八条  “禹王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禹王杯”奖申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参与评选的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综合评审专家不得来自当年主要贡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贡献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取消申报工程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工程自获奖后,发生质量事故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公开通报。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禹王杯”奖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获奖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皖水建设〔202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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