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3〕1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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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3〕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进一步支持劳务协作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3号)精神,现就做好贷款支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民族地区等。

二、认定标准

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的标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人数或者占比要求,并作为优先贷款支持对象。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开发银行将申请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并将结果反馈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开展授信评审工作,组织对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优先支持对象等因素,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四、跟踪评估

享受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劳动保障权益。开发银行每年定期开展企业贷款成效评估和贷后检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开发银行对贷款期内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带动同一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贷款期内带动就业人数持续符合认定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信息核对,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开发银行要做好劳务协作信贷工作,确保用于支持本地区劳务协作企业和项目的专项贷款高效、规范、安全运转。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联系对接相关事宜。

(二)要做好贷款“三查”,坚持防控风险,保证项目资产质量,切实防范项目的市场风险及借款主体的信用风险。要及时督促整改资金使用不规范、吸纳带动就业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

(三)要综合运用网络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方式,积极开展劳务协作贷款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引导,让更多企业知晓政策、参与申报。

加强对劳务协作贷款支持成效总结评估,支持企业数量、带动就业成效、发放贷款以及利息优惠金额等情况,每年12月初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孙  哲   024-2295391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客户三处

黄思齐   024-22959955-857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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