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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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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