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3〕6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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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3〕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唐山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7日




 



唐山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彻底排查整治非法采矿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非法采矿问题。进一步强化执法权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二、整治任务

重点排查整治以下 6 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以各类工程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二是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三是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盗采矿产资源的;四是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五是在生态红线区,以及偏远山区、偏僻林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六是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

三、方法措施

专项行动自即日起至6月30日,采取全面排查,排查整治同步的方式组织。

(一)全面彻底排查。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全面部署集中开展排查摸底行动,组织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对重要矿区、各类工程项目、盗采易发多发区、持证矿山及周边地区进行“全天候、全覆盖”执法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航拍、互联网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综合运用群众举报、舆情系统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发现非法采矿行为。

(二)严厉打击违法。各县(市、区)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压实属地乡镇(街道)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包括非法采砂、非法加工砂石料),特别是以各类工程为名的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从严从快查处到位,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万元以上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重大问题线索和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三)环境治理到位。各县(市、区)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违法主体对破坏的矿山环境、破坏的农用地限期修复治理。治理责任人拒不治理或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应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责任主体消失或不复存在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整治修复。对在农用地上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坑,在恢复土地原貌时,严禁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有害垃圾等,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确保恢复到破坏前地类原有水平。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开通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开展经常性信息沟通,协调办理非法采矿犯罪案件,杜绝非法采矿现象。

四、责任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抓好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地专项行动,确保发动到位、排查到位、查处到位、治理到位、监管到位。强化全过程监督,梳理各类工程项目的批后监管责任清单,及时跟踪工程进度,全面掌握土石料流向,坚决遏制非法采矿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履行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查处职责,明确乡、村两级巡查区域、频率、责任,确保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坚决查处。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出具破坏耕地鉴定和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工作。

(三)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对相关部门移交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对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严厉惩处。

(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非法采矿刑事犯罪,坚持依法提前介入,依法履行捕诉职能,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对于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案件,及时启动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程序。

(五)纪检监察机关。全程跟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对重大典型案件和专项行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追责问责。

(六)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持证生产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发现涉嫌非法采矿问题线索移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查。

(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面排查边坡治理等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和本部门批准开展的其它各类工程项目情况,加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采矿行为,移交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核查。

(八)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督导检查,指导县(市、区)对设施农业项目等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九)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排查整治持证砂场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深度、超量采砂;河道范围内未经许可偷采盗采、私挖乱采;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运输砂石产品的管理,积极配合开展联动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砂石产品的运输活动。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排查无照经营砂石行为,对超范围经营砂石的商户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供电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用电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规用电行为,对发现的违法采矿(砂)点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及时采取断电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级成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田国良市长任组长,郝志军副市长任副组长,纪检、公安、检察、资规、应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供电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资规局,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包片领导,逐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立即按法定程序对盗采点予以取缔和关闭。

(二)联合执法,严肃惩处。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打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整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违法开采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督导,严肃追责。市级成立排查行动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覆盖实地督导,适时通报,必要时约谈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对不作为、慢作为或未按时完成排查任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四)注重时效,严控节点。各县(市、区)要注重实效,严密组织专项行动,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和统计报表。务于6月1日前将附件报表经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30日前,形成总体工作报告连同统计报表(累计数据),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资规局)。

联络电话:5266811(兼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略)

1.专项行动工作量统计表

2.工程项目排查登记表

3.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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