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2024年3月28日)

浏览量:          时间:2024-04-14 2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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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提高职工购房资金支付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职工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时限为2024年11月30日前。

二、提取方式及额度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先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住房公积金资金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划转至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商品房划入开发企业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二手房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2.使用商业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在商业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不含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三、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商品房提供购房首付款证明,二手房提供《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5.商业贷款购房的职工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

6.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商品房,且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提供开发商出具的《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附件);

7.申请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以上要件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确认购房总价,初步确定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和拟贷款金额。

2.购买商品房的,与开发企业签订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在申请贷款时与售房人共同确认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签单》(柜面领取)。

3.在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持所需办理要件同步提交提取申请。

4.中心按规定核准职工提取资金,审核无误后,将提取资金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划入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

(二)贷款划拨成功后提取购房首付款

职工在贷款划拨成功后,至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柜面,持所需办理要件申请提取。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对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部分申请一次补提。

2.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职工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3.购房人因故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职工退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递交职工退房说明,递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至中心银行账户。

4.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8日








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公司承诺:(1)同意按购房人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已支付的首付款资金的合计金额,作为购房合同首付款项,与购房人签订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同意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约定提取资金同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并划转至我司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

(3)购房人向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转入我司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我司无权支付给购房人及其配偶或挪作他用;

(4)若购房人与我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在解除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退房说明材料,递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至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

(5)若我司未按政策规定或承诺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监管账户、未按要求使用划转资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房退公积金手续等,我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责任,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合同章)

2024年  月  日







《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缓解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提高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刚性、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心决定出台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

二、政策内容解读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核心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四点:一是购房范围应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二是支持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三是购房时间应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四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应在2024年11月30日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政策惠民亮点

(一)政策支持范围广泛。一是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无论商品房或二手房均可申请提取;二是同一套住房既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三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既可在放款前预提个人账户余额直付首付款,也可在放款后提取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

(二)资金利用效能增强。一是帮助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职工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作为首付款直接划转至卖方账户,有效减轻购房资金压力。二是帮助职工提高个人账户资金利用率,住房公积金储蓄利率与住房贷款利率存在一定利息差,职工购房时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加首付占比、减少贷款额度,既可以提高购房者的资金使用率,又可以节省贷款利息支出。

(三)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预提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此次贷款申请额度的计算。

四、提取方式及额度解读

提取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步申请提取。

第一种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分别申请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例1:小李和配偶个人账户余额合计30万元,使用贷款购买二手房,总价为100万元,其中贷款80万元,购房首付款20万元。两人可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分别申请一次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种仅限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职工需在申请贷款时同步提交提取申请,提取资金将同贷款同步划转至借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职工本人和配偶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例2:小李和配偶个人账户余额合计3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总价为100万元,小李使用自有资金向开发商支付20万元的部分首付款,预提取全部个人账户全部余额30万元作为剩余部分的购房首付款,另申请5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账户中的30万元将同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同划拨至开发商。此外,在贷款划拨后,小李和配偶还可在政策执行期内,就自有资金支付的20万元部分首付款申请一次补提,提取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业务办理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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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温馨提示

1.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职工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职工可通过沈阳政务服务APP/沈阳住房公积金APP线上查询并向开发商或二手房售房人出示本人及配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面明确记载的账户余额即为职工购房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最大可提取金额。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开发商为职工提供《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并根据职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额度和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额度,两者合计填报备案合同中“支付首期房价款项”。(购房总价=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

2.申请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应无其他未结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确保提取资金划拨前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预提取金额,个人账户状态冻结的不能申请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3.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适用于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例:职工小李个人账户余额40万元,购房总价100万元,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60万元,预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剩余部分购房款,该情况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适用于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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