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4〕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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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政规〔20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署安排,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实施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等3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6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3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9〕21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中的“长期执行”。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22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条中的“对使用武汉地区食用农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的预制菜食品生产龙头示范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范畴,在基础设施、设备采购、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三)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3〕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十一、其他事项”中的“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保持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投资活动地在我市;若10年内迁出我市的,需退还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以上3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修改后重新公布。其中,第1件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为5年;第2、3件文件执行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二、废止6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31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

本决定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6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9年9月13日 武政规〔2019〕21号公布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3月23日施行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22日施行的《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4〕4号)第二次修订,有效期至2029年3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含三环线)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

二、本市中心城区停止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停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转入。

三、禁止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非法改装摩托车;禁止摩托车加装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摩托车不受本通告关于注册登记及通行规定的限制。

六、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汉南区的行政管辖区域)、武汉长江新区(不含托管的黄陂区、新洲区的行政管辖区域)、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新城区是指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

七、本市三环线以外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等管理措施,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八、本通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预制菜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年12月2日 武政规〔2022〕22号施行根据2024年3月22日施行的《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4〕4号)修订,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武汉市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树立大食物观,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和餐饮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推进预制菜研发创新。鼓励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建设预制菜“产学研”基地,研发预制菜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和包装等新材料新技术,推进新品种、新装备、新技术就地转化。优先支持产品营养健康、冷链物流等产业化关键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及奖补政策落地。(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培育预制菜龙头示范企业。积极开展预制菜全产业链示范试点,对实现全产业链整合、年销售额突破1亿元、依法依规经营、市场知名度较高的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可认定为“预制菜食品生产龙头示范企业”。鼓励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参加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构建预制菜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拓展预制菜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加大预制菜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规范预制菜生产、流通行为。督促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预制菜“中央厨房”经营企业根据生产规模、产品定位、销售渠道等因素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积极推进预制菜生产数字化转型,督促预制菜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完善标签标志,如实展示产品信息。鼓励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采用预制菜食品生产标准,对主持制修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融合预制菜必要专利的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预制菜产业园区建设。布局建设预制菜食品产业园区,并将其纳入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和食品加工园建设范畴。预制菜食品加工项目入园的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程度可低于其他工业项目。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发展预制菜业务。采取“外引内培”的形式,鼓励农业生产主体与预制菜食品生产龙头示范企业开展紧密合作,创建预制菜产业联合体和共享工厂。规范预制菜“中央厨房”建设标准,对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200万元以上的扩(改)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其总投资额的8%给予相应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预制菜冷链物流体系。鼓励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构建覆盖原材料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保障预制菜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品质安全。鼓励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新建低温(恒温)净化生产车间、冷藏(冷冻)库,配备冷藏运输车辆和终端销售冷藏设备,其新(改、扩)建的冷链设施可享受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大力推进汉味预制菜品牌建设。组建预制菜行业协会(联盟),支持举办预制菜产业博览会;本地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参加副省级以上城市政府主导的预制菜展会的,单个企业年度可按照标准展位申请获得不超过2次的展位费奖补。推进预制菜产品品牌与武汉传统美食产业协同发展,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汉味预制菜“新品”“名品”“最受欢迎预制菜”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品牌产品优先授权其使用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江城百臻”,并在全国主要媒体进行重点宣传。对被认定为中国精品、湖北精品或者武汉名品的预制菜品牌,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快预制菜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预制菜产业人才培养工程,依托有关高校院所培养预制菜菜品研发、全产业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装备研制、管理和服务人才。鼓励企业引进预制菜产业技术人才和领军人才,对入选“武汉英才”培育支持专项现代农业领域的人才,给予6万元资金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对在我市预制菜领域创业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2年总额不超过8万元的创业补贴。评选武汉预制菜行业代表人物,开展预制菜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高水平建设预制菜原材料基地。坚持以销定产、按需生产,推动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与我市优质农产品产业布局相结合,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推进全市“菜篮子”生产向规模化、标准化、定制化升级。鼓励“菜篮子”基地建设初加工设施,推进畜禽、水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建设畜禽集中屠宰、水产品暂养等基础设施,确保原产地优质食材可持续供应。对在本市自建或者联合建立预制菜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在生产设施设备提档升级、数字化转型等方面优先给予财政支农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积极营造发展预制菜文化氛围。推进预制菜与消费风尚、休闲旅游、健康文化、饮食文化等深度融合,举办汉味预制菜厨艺创新和厨艺大赛等活动。创新宣传方式,重点推广汉味预制菜品牌、文化、功能、营养。推进预制菜产业文化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支持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在休闲农业示范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社区、传统文化和特色旅游线路设立预制菜体验区(点),支持预制菜食品产业园区建设农文旅深度融合示范区,培育一批预制菜网红打卡地,并给予一定的市场推广费用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创局、市文旅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健全预制菜产业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市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农业农村、商务、发改、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财政、金融、交通运输、人社、经信、文旅、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预制菜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预制菜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督促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各相关部门将预制菜发展纳入本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实化具体支持措施。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发改、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优先保障预制菜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项目用地指标需求。金融机构加大对预制菜产业重点企业专项融资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预制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

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3年2月8日武政规〔2023〕6号施行根据2024年3月22日施行的《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4〕4号)修订,有效期至2026年2月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的若干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5日




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的若干支持政策

为吸引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股权投资深度融合,助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基金落户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市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对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金额的部分按照本条政策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改善办公条件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区结合实际情况,优先为其免费提供不超过3年办公场所;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其管理机构在异地但在我市派驻管理团队的,可以由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区结合实际情况,为其免费提供不超过3年办公场所。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加大投资力度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创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产业招商

对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相关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各区人民政府

五、吸引股权投资行业专业人才

经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认定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纳入我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名录,对达到《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相关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补贴。

经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连续在我市从业满1年,且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其年工资薪金8%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内购买自用住宅的,由各区结合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设立股权投资优秀团队和人才奖,采取单位推荐、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由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上年度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度、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投项目和投资早期科技项目等情况,对排名前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金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放大带动作用

设立总规模600亿元的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积极争取国家级和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通过多级联动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共同出资并在我市设立战略性母基金、重点产业基金、专项子基金等,聚焦我市重点产业、科技型企业、优势项目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力争到2025年带动投资3000亿元。

允许市、区政府引导基金依照相关规定从出资的基金和项目中分阶段适当让利退出。对引入产业多、投资进度快、超额收益可观、投资项目上市的基金在清算退出时,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收益可部分或者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局,武汉投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设立二级市场基金和并购基金

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并购基金,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二级市场基金策略,面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受让二手份额或者股权,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按照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在我市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二手份额转让交易试点,形成报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退出环节,提高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的便利性和流动性,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融合发展,助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份额转让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完善基金份额估值、尽职调查、咨询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体系,为股权份额转让市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湖北证监局

九、建设数字化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

依托“汉融通”平台开发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专区,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对我市具有股权融资意愿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线上对接、投融资对接活动预告和报名、股权投融资信息查询等一体化金融服务。对接入平台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提供企业和项目推荐、奖励补贴资金线上申报等综合服务。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我市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名单制”监管,加强登记备案引导、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加强各区、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对接,定期发布产业和金融等支持政策、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息、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信息、各区股权投资情况等。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数据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湖北证监局

十、打造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基地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集聚、股权投资氛围突出、股权投资业务活跃的区聚焦物理空间打造特色发展基地。强化基地与孵化器、加速器联动发展,推动技术、资本、创意、人才实现全方位合作。

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部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北基地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湖北基地及股权投资行业协会、行业研究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与特色发展基地联动,鼓励在我市举办行业培训、项目路演、上市辅导等活动,加强具有股权投资需求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线下对接。对经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市、区联合举办的活动,可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中介服务机构补贴,每家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湖北证监局

十一、其他事项

本政策所称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管理”“基金”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在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成后及时接入。

本政策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本政策所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政策奖励和补贴等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区按照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统一受理申请并先行兑现,市级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补助至相关区。第一条措施中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措施中,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贴。第三条、第四条措施兑现时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就同一被投企业申请不同奖励和补贴资金。各区实施部门以合适的方式每年面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奖励和补贴资金兑现情况。本政策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自享受本政策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实缴出资金额,由于向投资者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纳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不再享受本政策各项支持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者补贴资金的,责令予以返还;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我市已出台支持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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