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16-07-09 00:06:4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5-17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手续时,可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者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一)到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至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办法》附件二,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规定的备案资料。《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

(二)网络方式备案

对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通过网络提交填报完整且加盖电子签章的《备案表》办理备案,并保留原件备查。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表》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方式反馈受理意见。

二、省内跨地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备案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办法》附件三),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及本公告的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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