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6〕9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9-23 04:47:5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意见


厦地税发〔2016〕93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给我市企业带来严重灾害,为做好灾后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现提出我局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主动介入


各单位要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增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受灾企业恢复重建。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调查受灾损失情况,分户建立档案,摸清灾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收收入的影响。要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解企业所难,积极协助企业恢复生产重建工作有序组织、有效展开、尽快完成。

二、政策帮扶

各单位要及时、全面地落实好以下税收扶持政策措施,对受灾损失已经确定的企业,要把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一)9月份地方税费纳税申报期限由9月18日顺延至9月23日;受灾企业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二)受灾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三)企业因受灾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因受灾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2016年度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程序办理减免税。

(五)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税收核定情况。

(六)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个性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灾后帮扶税收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受灾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等提供优质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对受灾严重的企业,指定税管员定期下户,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拓展同城通办业务、开通绿色通道和提供预约服务等方式,努力为受灾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最大便利。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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