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6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0-03-31 21:01:28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修订)







财关税〔2016〕69号







已经修订,修订依据:财关税〔2020〕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2所列《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管理规定见附1)。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格式详见附3)。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有关物资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上述暂时进口物资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与其他项目适用统一的《免税物资清单》。





附:

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2.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3.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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