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环发〔2023〕2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固体废物领域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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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固体废物领域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23〕2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做好固体废物领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层级

(一)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事项。

1.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审批;

2.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所涉及的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3.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跨市运输)。

(二)设区市审批部门审批事项。

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3.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市内运输);

4.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跨省转出)(受省生态环境厅部分权限委托实施);

5.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实施)。

(三)县(市、区)审批部门审批事项。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审批。

(四)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审批部门审批事项。

参照设区市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执行。

二、做好衔接过渡工作

(一)申请事项受理衔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设区市审批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审批”,已受理未办结的审批事项(以政务大厅受理文件或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批办件日期为准),由设区市审批部门继续办理,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抄送)省生态环境厅。持有设区市审批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需变更、重新申请、换证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办理;持有设区市审批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单位,需变更、重新申请、换证的向县(市、区)审批部门申请办理。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衔接管理。持有设区市审批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许可经营范围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需变更、重新申请、换证的,按照上款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县两级审批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修订审查制度,制订工作细则,优化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加强统筹指导。设区市审批部门应严格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陕环固体函〔2022〕15号)要求,加强对县(市、区)审批部门核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定期督导核查,确保工作质量。

(三)强化检查监管。上级审批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审批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审批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规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求,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监管方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现场执法监管。市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经营单位有关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视情组织现场核查。

(四)严格廉洁纪律。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办理指南

2.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办理指南

3.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办理指南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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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陕环发,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固体废物, 领域, 行政许可,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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