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政办字〔2022〕61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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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政办字〔202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廊坊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廊坊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加强和规范全市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泃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等六条重要河流(以下称六条河流)干流及龙河、鲍邱河等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推进大清河流域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完成六条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建立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

1.系统安排部署。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是组织实施本地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排查、溯源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压实各方责任,加强组织调度和部门联动,扎实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全面摸清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各地按照三级排查模式,综合采用遥感解译识别、人工徒步排查、问题排污口信息复核等方式,组织对本地所有排污口开展“拉网式”深入排查,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排污口,全面摸清掌握行政区域内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出的排污口编码命名,建立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台账。(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二)系统推进溯源

3.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确定排污口分类。(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4.厘清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三)分类实施整治

5.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2023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组织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根据排污口及责任主体清单,细化明确每个排污口具体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整治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整治工作应坚持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及改造、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有效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合理设置整治期限,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确保安全有序,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推进整治。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

6.严格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未经审核同意设置且达不到规范整治要求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7.合理清理合并。有序推进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作,依法规范将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8.有序规范整治。各县(市、区)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问题,分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共用排污口的,应明确各排污单位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建设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四)推进长效监管

9.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10.严格设置审核。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和存在省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上述范围外排污口设置审核的统一管理,确定分级审核权限;市、县级排污口审核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应统筹考虑本地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从严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洪评价审批手续。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11.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相关信息。鼓励各地根据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积极推动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加强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12.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白洋淀生态修复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省要求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和工作衔接,强化组织调度,督促各地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不求实效、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科技支撑。依托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实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不断为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开展排污口环境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加快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执法监管。排污口排查整治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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