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政办字〔2022〕53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2-19 21:56:42
管家婆全年资料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廊政办字〔202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廊坊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确保我市突发事件时临床用血需求,减轻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用血量激增或采血量骤减,以及因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高度重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紧急状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血液供应紧缺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的血液应急保障体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献血应急队伍建设,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安全可靠的应急供血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用血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五)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分级。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I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重大(Ⅱ级)应急保障事件:因发生地震、风暴洪灾、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造成我市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无法采集、制备、储存血液且1周内无法恢复或由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较大(Ⅲ级)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我市临床用血激增或献血人群急剧减少,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7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7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一般(Ⅳ级)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我市临床用血激增,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5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低库存是指血站血液库存仅能维持该地区3天及以下临床用血量。

二、应急保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1.市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应急保障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血液应急保障的重大决策;依法统筹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应急队伍组建、管理、组织调度、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及考核工作。

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全市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血液应急评估、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请示:负责组织协调血液的采集和供应管理、督导检查和评估预案执行情况,组织有关血液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成员主要有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廊坊市军分区保障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市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开展。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血液工作,调度无偿献血应急队伍采集血液,保障突发事件和采供血淡季期的医疗急救用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和各项血液应急保障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发布血液保障应急处置信息。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血液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市科技局:支持血液应急保障工作所需的相关技术研究。

市公安局:为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的专用车辆提供通行保障。依法协助做好应急采血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犯罪行为。

市司法局: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有关应急无偿献血方面的法治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血液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

市人社局:对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给予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建立应急献血屋(点)提供便利。

市住建局:为献血车辆和献血屋(点)开展采血活动提供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确保紧急状态下损毁道路的抢修工作,保障道路畅通,车辆顺利通行。

市文广旅局: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宣传献血法律、血液常识和血液应急保障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根据部署做好应急献血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动员、组织全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适龄健康妇女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应急无偿献血活动。

市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动员、组织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应急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活动。

廊坊市军分区保障处:负责指挥驻冀部队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2.各地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组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协调和指挥,并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本地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及职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市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为应急供血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保障和现场指导工作。

(三)血液保障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市采供血机构是血液保障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血液应急保障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要服从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血液的监测、预警及报告

(一)监测。市采供血机构要利用国家血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日常监测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

(二)预警。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市级政府对可能发生用血紧张情况发布预警,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血液预警级别。根据本预案保障事件分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I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橙色预警: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黄色预警: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蓝色预警: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为市采供血机构。责任报告人为执行职务的市采供血机构的工作人员。

2.报告时限和程序。市采供血机构发现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生健康委接到较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报告后,要在一个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同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委、市政府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四、血液应急分级响应

接到信息报告后,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市实际,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发生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市政府启动血液应急保障指挥,负责全市血液应急保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宣布全市临床供血和用血进入紧急状态。

1.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市民加入到献血队伍;

2.号召全市公民积极献血;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4.当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时,启动临时血液处置单位,承担该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处置任务;

5.当应急献血队伍急剧减少导致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求,动员并安排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献血;

6.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紧急报告,并申请紧急调剂血液。

(三)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属地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用血医疗机构暂停择期手术,库存血液仅供急症使用;

2.启动全市应急献血队伍有组织的献血,必要时向各地各有关单位下达应急献血任务;

3.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紧急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申请从其他地市调剂血液。

(四)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属地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市采供血机构根据库存实行按计划分配用血;

2.用血医疗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积极开展自身储血、血液回收,限制择期手术和非手术患者用血,并动员用血患者亲属及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3.利用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4.市采供血机构延长服务时间,建立互助献血绿色通道;

5.当自发献血人群急剧减少时,由市政府启动应急献血队伍献血;当应急献血队伍尚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背景,由市政府组织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协调在校大学生、解放军、武警官兵等人群积极参加献血活动。机关干部、党员、团员应带头献血;必要时可向当地有关单位下达应急献血任务指标。

五、应急响应等级的终止和评估

(一)终止条件。当紧急情况消失,血液供应恢复常态时,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省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省政府或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市政府或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较大和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市级卫生健康委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响应结束建议。

(二)善后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对事件危害、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制定改进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献血队伍组建。各级政府是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的责任主体,组织政府各组成部门、群团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和宣传任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协调工作,驻军、武警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献血工作。全市建立2个应急献血梯队,按照每个梯队不少于5日临床供血需求人数(团体献血人员不少于75%)的要求,第一梯队由主城区(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组成,总数不少于500人,第二梯队由主城区以外的8个县(市、区)组成,总数不少于1500人。各县市区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辖区内常住人口的0.4‰。应急队伍人员血型比例根据A型24%、B型28%、O型32%、AB型16%比例组建,成分献血(单采血小板)应急队伍和RH阴性稀有血型应急献血队伍由市采供血机构组建。辖区内应急梯队人员应建立应急献血档案,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急队伍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应急献血团体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应急献血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血型等有关信息,每年确认1次,报所在地市级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应急采血点设置。除常规采血屋、采血点外,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采血需要,在人员密集场所预设一定数量(市主城区至少3个,县级至少1个)采血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

(三)临时血液处置单位设置。紧急情况下,当市采供血机构无法制备、检验、储存血液时,省、市卫生健康委可指定医疗机构或请示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临近采供血机构作为临床用血应急制备单位,承担本地临床用血制备、检验和储存血液任务。

(四)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采供血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物资。当市中心血站物资不足时,请示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其他采供血机构进行应急血液物资调剂供应。

(五)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保障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的必要工作经费,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

(六)应急宣传保障。宣传、新闻部门在血液供应发出预警的前提下,要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和报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预案演练。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预案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献血演练。

(八)社会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九)监督检查。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在应急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实施中如因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5年5月20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廊坊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廊政办〔2015〕20号)同时作废。



管家婆全年资料



本文链接:/rule/224471.html

本文关键词: 廊政办字, 廊坊市, 血液, 保障, 应急预案, 通知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