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发〔2024〕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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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7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不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建设、土地管理、交通运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理、文化旅游、卫生医疗、科技教育、生态环保、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级部门(单位)及市发改、财政、审计、风险评估管理、公平竞争审查等部门配合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于每年12月中旬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并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承办单位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

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应当根据需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报送部门非承办单位的应当征求建议承办单位意见。

第六条  市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市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议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一并报送;认为不需要或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及时与建议人或建议单位沟通反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市有关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后,应当组织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召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评审会,对建议事项进行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向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然后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沟通协调讨论决定拟列入目录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委同意。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应当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列入上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向社会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列明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限、政策依据等。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按规范要求拟订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制定、实施。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未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履行相关程序的,市司法局应当督促承办部门抓紧推进,需要变更决策事项主要内容、完成时限的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依照《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扬府发〔2022〕136号)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市政府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评估情况。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办法编制并公布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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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扬府发, 扬州市, 行政决策, 目录,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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