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23〕5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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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2日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加快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交通为民,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立足办好交通运输民生实事,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满足交通运输领域制度和政策公平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2.激励相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采用激励相容的机制,充分发挥区级区域信息、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好区级政府在市级授权范围内的责任,保障改革举措顺利推进。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对全局性、外溢性、重要性较强的交通运输事项,适度强化市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

3.稳妥推进,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科学划分。尊重历史沿革,保持我市交通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总体框架稳定,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完善“市级统筹决策、区级组织落实”机制,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合理划分市与区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和城区公共交通等七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相应市属企业,下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区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承担以市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市级决策的高速新增出入口、互通项目的建设资金。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承担以省、市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的规划预控、资本金筹集。承担以市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市级决策的高速新增出入口、互通项目的征地拆迁和道路养护资金。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高速公路包干经费以外的征地拆迁资金筹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矛盾协调等建设服务保障工作。区级决策的高速新增出入口、互通项目的建设、征地拆迁和道路养护资金。

2.普通国省道。

市级财政事权。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以外的全市普通国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受省级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建设管理、监督评价等具体事项和相应支出。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以外的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路网运行监测职责。共同承担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特情处置、重要公路项目实施。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以外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建设资金筹集等。

3.农村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市区农村公路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养护奖补、监督评价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和应急处置职责。

(二)港航

1.航道。

市级财政事权。承担市干线航道及其相关设施宏观管理、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省、市干线航道建设、养护、运营、管理职责。共同承担除省干线航道外的其他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专项规划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国家高等级(长三角高等级)、省干线航道建设项目中应由地方承担的工程和征地拆迁费用。承担市干线航道建设项目超出概算部分。承担除省、市干线航道以外的其他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2.港口。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千吨级及以上等级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的职责。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千吨级及以上等级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的建设、管理、养护。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内河进港航道、千吨级以下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职责。

(三)铁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全市铁路宏观管理、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查工作。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由市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建设省方资本金的筹集和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行职责。承担辖区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安全环境整治等职责。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区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由区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民航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以外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

(五)邮政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全市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和省级以外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全市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重大活动寄递安全服务保障。

区级财政事权。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省和市级以外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城乡共同配送体系建设、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六)综合交通

1.运输发展。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全市运输枢纽(场站)、集疏运体系、运输结构调整和其他运输发展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市级重要综合客运枢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水运绿色发展的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市级以外的运输枢纽(场站)、本行政区域内集疏运体系、运输结构调整和其他运输发展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2.综合执法。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管理、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江都区、广陵区、邗江区普通国省道路政、航政和市属功能区范围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急难险重及跨区域执法职责,其中市级负责组织协调、跟踪推进,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共同承担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两客一危”、超限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职责,其中市级负责方案制定、引导、推进、督查,区级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关配合工作。共同负责重大执法领域基地设施建设管理,执法装备、服装、标识、信息化等执法标准化建设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除市级负责以外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3.应急保障。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应急救助基地及仓库建设和管理职责。共同承担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运输保障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与区共同实施。

(七)城区公共交通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责公交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职责。负责制定公交运营绩效评价方案,对公交企业运营实施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制定公交运营补贴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核定运营补贴资金。公交车辆购置不在政府支出责任以内。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城区公交和跨区域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在市级核定一定基数的基础上,新增公交运营补贴资金部分由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本区域内公交场站的建设、维护、保养等职责。

此外,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相关单位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发展规划,行业监管、综合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信息化建设,机构运行、专项工作和人员经费等事项,市级单位由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区级单位由区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市级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市与区之间划分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我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细化责任,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各区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细化交通运输领域区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职责,明确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区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区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级政府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改革创新,协力推动交通运输发展。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创新举措、统筹实施、协同推进,形成推动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合力。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交通运输领域事项,分类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积极引导企业化运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社会资本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投资力度。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大力盘活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升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保障水平。

(四)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结合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对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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