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4〕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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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低保、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含因病致贫)和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特困人员认定按照《武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认定工作。

认定结果应当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中共享互认。

第二章??家庭经济状况核算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患者(即医保部门认定的门诊慢特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即患《罕见病目录》病种的患者)、艾滋病患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它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扣减相应的刚性支出后计算。

第七条??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按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者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未登记失业对象和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照护人员(最多1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家庭中有患重病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中有学前儿童的。

怀孕、哺乳期妇女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八条??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经营收入按照实际纯收入或者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涉农经营收入参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第九条??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出让、租赁等收入,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者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所在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照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第十条??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个人在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的养老保险支出按照当年确定的最低档计算。

第十一条??未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有法律文书或者协议书的,按其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法律文书规定或者协议,或者对协议规定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有异议的,一般按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后,法定义务人收入超过本市城乡低保标准2.5倍的部分作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

(二)法定义务人收入状况不能确定的,可以结合法定义务人个人申报和家庭财产状况认定。申报结果偏低的,财产状况超出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但符合本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按本市城乡低保标准计算;财产状况超出本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按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计算;

(三)法定义务人为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本人及配偶月均收入扣减月均刚性支出后,本人及配偶人均收入超出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4倍的部分作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

(四)法定义务人为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本人及配偶月均收入扣减月均刚性支出后,本人及配偶人均收入超出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7倍的部分作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

(五)法定义务人为重度残疾人或者残疾等级为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扣减月人均刚性支出后,法定义务人收入超出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7倍的部分作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

(六)供养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扣减法定义务人本人月均刚性支出后,法定义务人月均收入超出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7倍的部分作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其中,分摊到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照60%的比例豁免;依靠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计算供养费;

(七)申请人在法定赡养人年龄8周岁前因夫妻离异等变故,未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且当前确无往来联系的,经调查核实后可暂不计算法定赡养费。在纳入保障范围后,可委托相关组织或者人员协助申请人主张被赡养权利;

(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正在监狱服刑、被宣告失踪或者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可认定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二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抚恤金(包括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和义务兵的优待金等);

(三)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勤工俭学收入;

(四)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人身伤害赔偿、商业保险赔付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七)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新建或者新购房后结余部分除外);

(八)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其他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所得就业收入的50%部分,老年人通过打零工、种植(养殖)等所得收入不超过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部分;

(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十)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后半年内所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就业后第7-12个月所得工资性收入的50%部分;

(十一)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医疗、残疾人照护、老年人照护、育幼、教育、房租等必要支出,除申请特困人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外,其他申请对象在计算刚性支出时,按照下列方式以月计算: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重病患者、罕见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按本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据实计算。计算医疗支出最高不超过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3倍;

(二)残疾人照护支出。无就业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支出按本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计算;其他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照护支出按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倍计算;

(三)老年人照护支出。家庭成员中有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按实际自理能力情况计算照护支出。其中,未满80周岁的最高按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倍计算;年满80周岁的最高按本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计算;

(四)育幼支出。家庭成员中有6周岁以下(含6周岁)婴幼儿育幼支出按本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计算;

(五)教育支出。按本市城乡低保标准0.5倍-2倍计算;

(六)住房租金支出。家庭名下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可按照实际租金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倍。

家庭同一成员有两种或者以上刚性支出的按照就高原则计算1次,不同成员可以累加计算,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与其他支出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和支付宝、微信等货币财产按照账户实际金额认定,债权、有价证券、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者净值,做货币财产认定;

(二)房产依据产权证、使用证、房产交易备案合同等,按照登记信息认定;

(三)机动车辆、船舶等,按照登记信息认定;

(四)企业所有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第十五条??复核在册救助对象时,下列财产不计入申请人家庭财产范围:

(一)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不计入收入部分所形成的银行存款;

(二)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对困难家庭及个人捐助所形成的银行存款。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城乡低保家庭:

(一)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

(二)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3万元,但因大型手术、器官移植等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经核实后据实豁免;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者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办理了产权证、使用证、房产交易备案合同的住房和没有办理权证的农村宅基地住房(非危房)等;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一)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但不超过本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且不超过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市4倍年城乡低保标准,但因大型手术、器官移植等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经核实后据实豁免;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者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格(按同型号新车指导价认定,车龄超过20年的按实际价值认定)低于本市12倍年城镇低保标准;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有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房屋除外;

(五)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者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办理了产权证、使用证、房产交易备案合同的住房;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支出12个月累计自负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二)(三)(四)(五)(六)项条件;

(三)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社会救助申请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配合有关单位和机构调查。当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根据救助政策需要,认定机构可依法依规核查社会救助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申请家庭相关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托管到功能区范围内的,由功能区所属街道办事处认定。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相分离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公示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居住地实地调查结果认定。鼓励有条件的区在本区范围内实行居住地认定。?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由急难发生地认定。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简化认定程序中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定期复核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救助申请后的18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下达告知书。

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申报信息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委托,依法查询申请对象的户籍登记、婚姻登记、车船登记、就业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和社会组织登记、税务、社会保险、医疗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和教育费用支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基金等信息,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金融管理、数据、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或者机构,工会、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以及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社会救助对象认定辅助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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